
***与宜市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裁判文书网湖北省宜市中级 民事判决书 (2016)05民初号 原告:***,男,1963年4月6生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汉族,住宜市区。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律师:绍辉。 公司解散的,鉴定神经病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四川聚师事务所,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事或者股东。
来源:德庆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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